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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地檢署起訴蔡男 。(圖/資料照)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有正當工作的蔡姓男子涉嫌利用網路通軟體
,以給遊戲點數等方式誘騙少年以視訊方式供他拍攝猥褻照片或影片,或自拍後傳送給他觀看,先後犯罪時間長達7年,被害人遍及全國,最小是小五學生,被害人達26人,犯罪次數31次,屏東地檢署指揮臺東縣警方偵辦,將他聲押,日前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性交等罪起訴,移審屏東地方法院,建請法院從重量刑,以示效尤。屏東地檢署緣於某位被害人向臺東縣警察局關山分局報案後,由該署指派檢察官黃琬倫偵辦,於113年3月29日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27歲的蔡姓男子住處搜索,扣得iPhone手機,並在手機內發現其他被害人之裸體或生殖器照片,為追查其餘被害人,再次於同年8月1日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他的住處搜索,再次扣得收購手機VIVO手機、電腦主機及行動硬碟等物,經抽絲剝繭後,共發現26位未滿18歲之少年及未滿12歲之兒童受害。
經查,蔡男涉嫌自106年至113年間,以Line、Discod、臉書及Instagram等社群軟體,認識被害之少年及兒童,在聊天過程中,以事後贈送遊戲點數引誘之方式,或要求被害之少年及兒童自行拍攝裸照或裸露生殖器之猥褻照片傳送予給他,抑或在被害之少年及兒童在視訊過程中全身裸露或裸露生殖器,被告再側錄猥褻影像。
扣案手機中亦發現,蔡男多次與未滿14歲之男子為性交、猥褻、乘機性交、乘機猥褻之行為,並登入被害少年之臉書帳號後,無正當理由下載被害少年之自拍全裸性影像而持有之,認蔡男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之拍攝少年為猥褻行為之照片、製造少年性影像罪嫌及刑法第227條第1項之對於未滿14歲之男子為性交罪、刑法第227條第2項之對於未滿14歲之男子為猥褻罪、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罪,於今年8月1日拘提蔡男到案後,向屏東地院聲請羈押禁見,經屏東地院裁定羈押禁見。
屏檢表示,鑒於網路的普及及數位科技發展迅速,犯罪人更容易非法取得他人性影像資料,然被害人性影像一旦遭外流散布,往往造成被害人心理難以抹滅之傷害,檢方對於兒少安全保護及性暴力之防制,甚為重視,對於是類案件,絕對速查嚴辦。呼籲大眾切勿輕易傳送個人隱私照片予他人,本案被害人共計26人,犯罪次數高達31次,且所有被害人之年紀尚輕,性別知識尚處懵懂、無法理解身體自主權,尚未具有完全成熟之性自主同意能力及判斷能力,被告竟為逞一己私慾,無情戕害幼童身心,影響被害人之身心發展甚鉅,建請法院從重量刑,以示效尤。
ETtoday新聞網提醒您:
保護被害人隱私,避免二度傷害。
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0、113。
發現兒少性剝削,請撥打110、113。